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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4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钟玉美与李雪刚、张琼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美,李雪刚,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476号申请执行人:钟玉美,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李雪刚,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张琼,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玉美和被执行人李雪刚、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李雪刚、张琼(共有权人李炳昆、李诗昆)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XXX号XXX室房产,轮候查封李雪刚、张琼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XXX室、XXX室房产,轮候查封张琼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以上房产均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已将李雪刚、张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