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国平与乔振文、郭仙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平,乔振文,郭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贾国平,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振文,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仙飞,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国平与被执行人王乔振文、郭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5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乔振文、郭仙飞在神木县孙家岔镇三卜树村的塌陷补偿及土地拆迁补偿款20万元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民初593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