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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国平与乔振文、郭仙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平,乔振文,郭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贾国平,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振文,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仙飞,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国平与被执行人王乔振文、郭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5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乔振文、郭仙飞在神木县孙家岔镇三卜树村的塌陷补偿及土地拆迁补偿款20万元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民初593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