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亚雄与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亚雄,王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罗亚雄,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光明,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亚雄与被执行人屈卫云、刘晓丽、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23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光明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王光明所有的越野车一辆及霸道牌越野车俩均予以查封;对担保人米飞飞所有的路虎揽胜牌车一辆予以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俩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民初236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