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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921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程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斌,该局法制股长。被申请执行人: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珍。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本院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通住建(2017)交字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于君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人民陪审员  李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