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包翔申请执行祝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翔,祝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翔,男,汉族,1959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祝和平,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包翔申请执行祝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1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祝和平在本院有拍卖房产余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祝和平拍卖房产余款收入4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