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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亮与张世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亮,张世亮,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高亮。被执行人:张世亮。被执行人:董峰。高亮诉张世亮、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垦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张世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向原告高亮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二、被告张世祥、张世明、董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22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高亮诉张世亮、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