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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宏伟与哈斯巴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伟,哈斯巴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许宏伟,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西路居委会。被执行人:哈斯巴更,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乌宝力格嘎查。本院在执行许宏伟与哈斯巴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许宏伟申请撤回对哈斯巴更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