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宏伟与哈斯巴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伟,哈斯巴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许宏伟,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西路居委会。被执行人:哈斯巴更,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乌宝力格嘎查。本院在执行许宏伟与哈斯巴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许宏伟申请撤回对哈斯巴更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