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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9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加亮、滕尚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亮,滕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43-6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张加亮,男,196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滕尚平,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7)皖118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滕尚平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滕尚平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罗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