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9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加亮、滕尚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亮,滕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43-6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张加亮,男,196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滕尚平,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7)皖118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滕尚平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滕尚平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罗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