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邓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阳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495号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路碧城苑。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聆,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公司员工。被告:邓阳春,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城公司)与被告邓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碧城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以“双方需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城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凌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