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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祝敏与刘廷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祝敏,女,1956年10月3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委托代理人于忠,男,1956年7月11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执行人刘廷贤,男,1957年3月1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杨木林镇。祝敏申请刘廷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