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XX文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022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XX文,女,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3日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XX文罚金一案,本院(2015)香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XX文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6月24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XX文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000元,未执行标的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上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