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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孙桂兰、马磊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兰,马磊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孙桂兰,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马磊娜,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国泰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57433186(1-1)。本院在执行孙桂兰与马磊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桂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马磊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