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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广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广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鲁山工业小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家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云端,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广丰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湛江市霞山区方兴村三巷7号2楼202。法定代表人詹惠琼,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桂031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广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938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广丰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广丰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