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端九与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端九,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端九,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王端九与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垦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王志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王端九支付担保借款64000元。二、自2011年4月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间所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2年4月4日起至2012年6月4日,以64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以67904元为基数),由被告王志勇一并向原告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23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王端九与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冻结(轮候冻结12万元),目前尚不能划转。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