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汉生与庞宝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生,庞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杨汉生,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庞宝鹏,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甘肃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汉生与被执行人庞宝鹏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财保61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庞宝鹏所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杨高拖提供担保的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车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