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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汉生与庞宝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生,庞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杨汉生,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庞宝鹏,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甘肃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汉生与被执行人庞宝鹏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财保61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庞宝鹏所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杨高拖提供担保的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车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