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曹东亮与郜遂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亮,郜遂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946号原告曹东亮,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西平县谭店乡关桥村委七组。被告郜遂阁,男,成年人,住西平县柏亭街道祥和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亮诉被告郜遂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升陪审员 刘会平陪审员 李清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