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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曹东亮与郜遂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亮,郜遂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946号原告曹东亮,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西平县谭店乡关桥村委七组。被告郜遂阁,男,成年人,住西平县柏亭街道祥和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亮诉被告郜遂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升陪审员  刘会平陪审员  李清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