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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文玉、孙中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玉,孙中涛,吴湘侠,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玉,女,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住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孙中涛,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吴湘侠,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湘侠,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玉与被执行人孙中涛、吴湘侠、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玉与被执行人孙中涛、吴湘侠、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孙中涛、吴湘侠、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第一次的还款计划。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市中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调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