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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翠艳与刘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艳,刘国良,张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718号申请人刘翠艳被执行人刘国良被执行人张树娥刘翠艳申请刘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4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41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