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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运清、青岛汇达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运清,青岛汇达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汪运清,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被执行人青岛汇达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演礼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753646-9。法定代表人秦世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汪运清与被执行人青岛汇达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2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3月2日,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原址系向他人租赁,已停产撤离,法定代表人秦世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汇达丰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名下没有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青岛汇达丰铸造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