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建兵申请易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兵,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兵,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白山镇明月村。被执行人:易平,男,198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本市川山坪镇玉山村。本院在执行周建兵与易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易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永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