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被执行人:张福华,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张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德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