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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雷兵、夏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兵,夏建新,周彬,邢台鲁冰花婚纱摄影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雷兵,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夏建新,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周彬,女,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被执行人邢台鲁冰花婚纱摄影馆,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号,机构代码:56616499-5。法定代表人:周彬,系该摄影馆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雷兵、夏建新与被执行人周彬、邢台鲁冰花婚纱摄影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邢台鲁冰花婚纱摄影馆偿还原告雷兵、夏建新借款314万元及利息。被告周彬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6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