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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明华与郭占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明华,郭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37号申请执行人武明华,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占金(曾用名郭越升),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明华被执行人郭占金、折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7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郭占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账户(保全价值4.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民初76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