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771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48年3月2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项城市。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