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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771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48年3月2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项城市。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