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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希江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芝,赵国惠,张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60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芝,女,1963年7月16日,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赵国惠,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张希江,女,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7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国惠、张希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号××号楼东门××层×××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转移登记至李永芝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