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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田风祥赡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风祥,张淑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风祥,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英,女,193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再审申请人田风祥因与被申请人张淑英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字3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风祥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有近3亩承包土地,已经对外租赁,每年每亩租金1500元,村集体还每年分2000多元,还有低保等固定收入,原审判决未考虑这些因素。2.被申请人在2013年3月20日前,一直由我独自赡养,其他子女没有出过一分钱。以后的赡养方式还可由我独自赡养并养老送终。3.我有能力独自赡养并承诺其他子女可以不承担赡养费用。4.申请人要求赡养被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了非法剥夺,我妹夫陈满朝将我打伤致残,至今不能干活,收入有限。综上,请求再审改判赡养方式。本院认为:原判令再审申请人田风祥承担赡养费标准按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当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四分之一即判令由田风祥承担四子女应承担总额之一份并无不当;至于田风祥认为被妹夫陈满朝打伤致残,至今不能干活无收入,要求其母张淑英应以在家与其共同生活为宜,而到养老院支出过大等问题,应与其母和姊妹商量解决,非法定再审理由。据此,田风祥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田风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曲大鸣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