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张明、侯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张明,侯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负责人:刘向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明,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侯翠芹,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张明、侯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明、侯翠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张明、侯翠芹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张明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张明、侯翠芹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明、侯翠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