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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桃英申请王小阳人格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桃英,王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何桃英,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王小阳,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何桃英与王小阳人格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民终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