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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喻召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喻召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5670号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经典生活小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思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敏,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召云,女,194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常居住地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对2017年4月10日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与被告喻召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打印有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中案号“(2016)湘0124民初05670”现更正为:“(2016)湘0124民初567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宁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