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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李东飞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被执行人冯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案件受理费1390元,申请执行费17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某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