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罗素琼与彭昌平、景清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素琼,彭昌平,景清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82号申请执行人罗素琼,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彭昌平,男,1963年4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景清菊,女,1963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罗素琼与彭昌平、景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昌平查有房产,但有抵押,现不宜处置,除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