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耿学双与李桂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双,李桂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333号原告:耿学双,男,汉族,1937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李晓霞,系庄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桂荣,女,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原告耿学双诉被告李桂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江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