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灯塔市浑沙灌区管理处与程景伟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灯塔市浑沙灌区管理处,程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灯塔市浑沙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海。被执行人:程景伟。本院在执行灯塔市浑沙灌区管理处与程景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丽斌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田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