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刘文明、邢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刘文明,邢子龙,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2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明,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邢子龙,男,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系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刘文明、邢子龙、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699元,减半收取计83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