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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陈子厚、靳红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陈子厚,靳红娟,陈红甫,王松粉,陈向非,张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1执237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王世锋,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子厚,男,生于1982年8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靳红娟,女,生于1982年9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陈红甫,男,生于1974年8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松粉,女,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陈向非,男,生于1983年1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张瑞红,女,生于1983年9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子厚、靳红娟、陈红甫、王松粉、陈向非、张瑞红的银行存款47000元(含执行费、利息、诉讼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子厚、靳红娟、陈红甫、王松粉、陈向非、张瑞红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子厚、靳红娟、陈红甫、王松粉、陈向非、张瑞红价值4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