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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群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群波,邓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康区蓉江街道东门坝别墅区13号。法定代表人曾道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希桥,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群波,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大余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邓荣波,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大余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群波、邓荣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邓群波、邓荣波财产情况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5171.5元,被执行人邓群波、邓荣波无履行能力,案件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赖春阳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