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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云学与周培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学,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周培松,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王云学诉周培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7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446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培松的存款36000元,现被执行人周培松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