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0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清桃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清桃,男,1969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花溪村村民成文清因担心自家无合法手续且占用村组少许土地的房子在同村村民李某1等人揭发的情况下被当做违章建筑处理。2013年8月30日晚8时许,成某1和成某2、李某6、李某5去找李某1等人理论,在路上碰到邻居被告人李清桃,李清桃了解情况后便同成某1等人一起去李某1家。到李某1家后,李某1和李某4坐在厅屋里聊天,成某1进去就和李某1理论,并开始推搡。旁边李某4在搭话,李某5认为不关他的事他没资格讲话,李某4和李某5等人开始发生殴打,在殴打���程中李某5头部受伤,李友亮右手手指被割破。后李清桃持板凳殴打李某1左肩部,经鉴定李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清桃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某分局杉山派出所投案,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李清桃赔偿了李某1等人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7.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对被告人李清桃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清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清桃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人李清桃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清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20时许,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花溪村村民成文清因担心自家无合法手续且占用村组少许土地的房子在同村村民李某1等人揭发的情况下被当做违章建筑处理,便和成某2、李某6、李某5去找李某1等人理论,被告人李清桃了解情况后也一同前往李某1家。成某1到了李某1的家后,就与李某1理论,并开始推搡,坐在李某1家厅屋里的李某4便在一旁搭话,李某5认为李某4没资格讲话,后李某4与李某5等人发生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李某5头部受伤,李某4右手手指被割破,被告人李清桃则持板凳殴打了李某1的左肩部。经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清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清桃赔偿被害人李某1共计7.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清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涉案现场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谭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成某1、李某6、成某2、李某7、李某8的证言,被告人李清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了被告人李清桃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即湖南省娄底市娄某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清桃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娄星区司法局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出具了娄星司社评字(2017)77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清桃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清桃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清桃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清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李清桃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作出的评估意见,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清桃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清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