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金国、宋文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国,宋文章,马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国,男,1958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博山县。被执行人宋文章,男,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马希红,女,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刘金国申请执行宋文章、马希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5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5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