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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5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静、钟戌虹与朱小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钟戌虹,朱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428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钟戌虹,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朱小凤,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江莉,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巨鹿路XXX弄XXX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钟戌虹和被执行人朱小凤���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沪02民终62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已经查封朱小凤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XXX室房产,由于朱小凤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上述房产为其唯一住房,因此暂时无法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琛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