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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韩某与赵某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扣划存款10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韩某在领取标的款10000元后,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爱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