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韩某与赵某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扣划存款10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韩某在领取标的款10000元后,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爱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