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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耀海、林纯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耀海,林纯惠,温其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高耀海,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林纯惠,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温其泉,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高耀海与被执行人林纯惠、温其泉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合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1990.6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纯惠、温其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