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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俊义、宣化县张宣油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义,宣化县张宣油城,武化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张俊义,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宣化县张宣油城,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武化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张俊义与宣化县张宣油城、武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宣化县张宣油城、武化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义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