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徐赟与王博、张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赟,王博,张莹,李静,王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919号之一原告:徐赟,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人:张莹,女,26岁,住奎屯市。被告:李静,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王亚红,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奎屯市。原告徐赟与被告王博、张莹、李静、王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中止诉讼。原告徐赟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赟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18元,减半收取9659元,由原告徐赟负担。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