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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某1申请执行孙某2、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1,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孙某2,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村民。孙某1申请执行孙某2、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生效的(2016)陕042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某2应赔偿孙某1医疗费65355元,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88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孙某2、王某某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6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许永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