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覃正坪与被执行人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覃正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异4号异议人: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艾明荣,男,该协会会长申请执行人覃正坪,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在本院执行申请人覃正坪与被执行人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劳动争议一案中,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称,一、覃正坪与异议人劳动争议一案经永顺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于2016年6月1日下达了永劳人仲案字[2016]第07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第一条裁决为异议人与覃正坪“按照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覃正坪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该《裁决书》已失效,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二、覃正坪于2016年11月7日撤诉后,就劳动争议相关事项与异议人达成了《关于解除雇佣劳动关系的协议》,该《协议》于2016年12月23日经双方签字生效。该《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异议人为覃正坪购买养老保险后,解除覃正坪与异议人的雇佣劳动关系。故异议人不存在再与覃正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据上述事实及理由,覃正坪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永劳人仲案字[2016]第07号《仲裁裁决书》已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覃正坪事后又与异议人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其申请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人民法院执行局撤销本案不予执行。覃正坪称,仲裁有效。签订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协议是我当时为了救命要搞保险,逼迫签订的,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本院查明,2016年12月23日,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与覃正坪签订了关于解除雇佣劳动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出资137310元为乙方购买自劳动关系存续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的养老保险(甲方以现金形式为乙方支付出资,乙方自行办理购买养老保险手续)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乙方自愿自己办理,与甲方无关;2甲方为乙方购买养老保险后,解除乙方与甲方的雇佣劳动关系,不再继续为乙方按月定额发放劳动报酬;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已按协议给覃正坪支付137310元。协议上签名系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本院认为,申请人覃正坪与被执行人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劳动争议纠纷通过劳动仲裁裁决后,双方自行协商签订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已经按协议履行义务,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对永顺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