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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幼敏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幼敏,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50号原告:张幼敏,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A001室,办公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25号。法定代表人:郭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柳,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幼敏与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幼敏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幼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