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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明成与童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成,童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成,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童剑,男,1963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7)川03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童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剑的银行存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