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明成与童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成,童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成,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童剑,男,1963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7)川03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童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剑的银行存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