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王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王明清,郭永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387527。负责人:汪灵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胜峰、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清,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永坚,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清、郭永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赵启龙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