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刚田与李利平、崔改霞、张在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刚田,李利平,崔改霞,张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薛刚田,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利平,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崔改霞,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在平,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刚田被执行人李利平、崔改霞、张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21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利平、崔改霞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张家沟村村集体分红款,期限为俩年;冻结被执行人张在平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喇嘛寺村村集体分红款。冻结期限为俩年;查封薛雄伟所有的奥迪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俩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民初210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更多数据: